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执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满河与李满荣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423号原告李满河与被告李满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三中民终字第153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被告李满荣将垒建的水泥坎拆除保持排水沟的畅通,并拆除两家之间的棚子(含砖墙)使两家之间的空地畅通,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满河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满荣无能力支付本案实际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李满河亦不同意负担实际执行费用,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李满荣无能力支付本案实际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李满河亦不同意负担实际执行费用,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53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李满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李满荣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执行员  朱洪日执行员  仇洪山执行员  周 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颜廷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