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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永华与宁波高新区红星美凯龙格莱美软装商行[经营者、姜志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华,宁波高新区红星美凯龙格莱美软装商行[经营者,姜志忠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李永华,无固定职业。被告:宁波高新区红星美凯龙格莱美软装商行[经营者:张洋顺]。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被告:姜志忠,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华与被告宁波高新区红星美凯龙格莱美软装商行、姜志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永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邝 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何悦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