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一终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曾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一终字第95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外号“智宝”),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新法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曾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4年11月12日17时许,吸毒人员刘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曾某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与麻古),曾某表示同意。之后,曾某在新化县上梅镇人民路一小门口附近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2小包冰毒和麻古。交易完后,公安民警将二人抓获,并从曾某身上缴获1小包毒品及人民币200元;从刘某身上缴获2小包毒品。经鉴定,从曾某身上缴获的白色晶体净重3.519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刘某身上缴获白色晶体净重0.7078克,红色片状物品净重0.096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12日下午5点多钟,他打曾某的电话联系购买200元的毒品,曾某要他到上梅镇一小去,他和周某到一小与曾某见面后,他给了曾某200元,曾某卖给他麻古和冰毒。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12日下午5点多钟,她男朋友刘某打曾某的电话购买毒品,她和刘某到新化一小后面与曾某见了面,刘某给了曾某200元,曾某给了刘某一些毒品,交易完后,她们被民警抓获,从刘某的身上缴获一粒麻古和一包冰毒。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毒资的照片,证明从刘某身上扣押麻古1粒、冰毒1包,从曾某身上扣押冰毒1包、人民币200元。4、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娄公物鉴(理化)字[2014]459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经鉴定,从曾某身上缴获的白色晶体净重3.5191克,从刘某身上缴获的白色晶体净重0.7078克、红色片状物净重0.096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常住人口信息,证明曾某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6、抓获经过说明,证明2014年11月12日公安民警在新化县上梅镇人民路一小附近抓获曾某、刘某的情况。7、被告人曾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11月12日下午5点多钟,刘某用手机打他的电话,要买200元的毒品,他要刘某到上梅镇一小门口去,见面后,刘某给了他200元钱,他给了刘某一包毒品,后来他、刘某及一个女的都被抓到派出所,他身上的200元钱和一包毒品被缴获了。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曾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宣判后,上诉人曾某提出其系以贩养吸,本案存在犯意引诱,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一审对其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曾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曾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曾某提出其系以贩养吸,本案存在犯意引诱,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一审对其量刑过重。经查,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依法应认定为犯罪数量。刘某证明了在本次交易之前,曾某早有贩卖毒品的犯意,刘某找曾某购买毒品,不存在犯意引诱。原审根据曾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其判处的刑罚适当。上诉人曾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昭德审 判 员 王芝芝审 判 员 阳桂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