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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方谦与王青霞、陈清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谦,王青霞,陈清才,XX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936号原告:方谦。委托代理人:徐闰斌。被告:王青霞。被告:陈清才。被告:XX亮。原告方谦与被告王青霞、陈清才、XX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王青霞、陈清才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0.85%计算的利息。2、确认原告有权对被告王青霞所有的浙J×××××轩逸牌小型轿车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律师代理费2500元由被告王青霞、陈清才承担。4被告XX亮对上述第一、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3月9日,被告王青霞、陈清才立据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息0.85%计算,若诉讼,借款人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费用,被告XX亮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担保人处签字。同日,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4月8日止,逾期违约金每月按照尚欠本金的10%计算,但最低不得低于100元,罚息按照尚欠本金的千分之五计算,同时约定原告对被告王青霞所有的浙J×××××轩逸牌小型轿车享有抵押权,并在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原告。借款后,三被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青霞、陈清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方谦借款4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3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0.85%计算的利息;二、原告方谦对被告王青霞所有的所有的浙J×××××轩逸牌小型轿车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王青霞、陈清才赔偿原告方谦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四、被告XX亮对被告王青霞、陈清才的上述第一、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元(已减半),由被告王青霞、陈清才、XX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在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限期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