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行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温县城建局与被执行人赵忠行政处罚纠纷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赵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行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常中胜,局长。委托代理人孙科。委托代理人郭斌。被执行人赵忠。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赵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住宅楼,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温住建罚字第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共计69862元。2、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法定期限内赵忠既未申请复议,又未起诉,也未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赵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住宅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的(2014)温住建罚字第11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赵忠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按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2014)温住建罚字第110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到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案件申请费950元,由被执行人赵忠负担。审 判 长 岳崇山审 判 员 郑复安人民陪审员 王东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