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执字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2015)左执字第4号刘保和申请执行郝富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和,郝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左执字4号申请执行人:刘保和。被执行人:郝富文。刘保和申请执行郝富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左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保和于2014年12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强制执行回一万零三百元,现被执行人不知去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条件后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左权县人民法院(2014)左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新瑞审判员 :高文庆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占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