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刑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周某某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刑终字第9号原公诉机关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2013年9月30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5月28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郊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志军,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4)郊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某某以“主观上无侵占故意,客观上无职务侵占行为,证据不足,量刑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昌明审判员  裴元钊审判员  任文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