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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2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降亚宾、降欲希与樊留现、吴乘龙、兰聪颖、王阳阳、王武现、贾喜龙、杨书军、鲁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降亚宾,降欲希,樊留现,吴乘龙,兰聪颖,王阳阳,王武现,贾喜龙,杨书军,鲁胜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2090-2号原告降亚宾,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降欲希,男,2011年4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降亚宾,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降欲希之父。委托代理人李全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留现,男,195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吴乘龙,男,199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兰聪颖,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阳阳,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武现,男,成年,汉族,系被告王阳阳之父。被告贾喜龙,男,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书军,男,成年,汉族。被告鲁胜利,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降亚宾、降欲希与被告樊留现、吴乘龙、兰聪颖、王阳阳、王武现、贾喜龙、杨书军、鲁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降亚宾、降欲希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降亚宾、降欲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降亚宾、降欲希负担。审 判 长  王朝霞代理审判员  陈继征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馨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