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2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生芝与韩宝富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芝,韩宝富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558号原告:李生芝,男,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闫法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敏,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韩宝富,男,汉族,1975年10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芝与被告韩宝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生芝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生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生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65元,减半收取3082.5元,由李生芝负担。审判员 李建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悦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