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周雪芬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太平村冲表西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雪芬,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太平村冲表西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558号原告:周雪芬。委托代理人:刘诗南,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海,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太平村冲表西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太平村。负责人:周国良。委托代理人:张晓雯,广东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被告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先后于同年5月12日、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周雪芬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海,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晓雯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周雪芬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诗南、陈海,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晓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1975年10月20日出生,是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太平村的村民。2004年6月28日,原告通过购股方式向被告支付42560元,购买被告10股股权。2004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股权证,证号为006211036396,确认原告享有冲表经济社的股份权益。此后,被告每年向原告支付股权分红。但自2012年起,被告一直无理拖欠原告的股权分红。原告多次向政府部门反映上述情况,但均没有得到解决。据原告了解,被告拖欠原告的股权分红款应为277010元,具体构成如下:1、2013年9月6日分红17100元;2、2014年1月22日利息及粮油补助分红500元;3、2015年1月27日分红45000元;4、2015年2月16日应支付的2014年度记载于股权证上固定分红8540元;5、2015年3月17日分红2710元;6、2013年12月5日分红93000元;7、2014年8月25日分红92000元;8、2013年度应支付的2012年度记载于股权证上固定分红9080元;9、2014年度应支付的2013年度记载于股权证上固定分红9080元。为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分红款2770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被告并非无理拖欠原告自2012年起的股权分红,而是依据股份社的章程修正条款规定,原告超过了规定的期限(2012年6月30日前)才将户口迁回本村,因此被告只需按上年股份分红的五倍一次性赎回原告的股权(不含征地、卖地、投屋地及其他福利等),无需再发放原告自2012年起的股权分红,但原告一直不予配合赎回其股权。被告2004年4月1日实施的《太平村冲表西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已经太平社区居委会、太平经济联合社按上级政府部门文件精神集体议定、召开村民大会、每户通知派发、张贴公告等民主程序,作出修正和补充,自2012年2月19日起执行《太平冲表西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修正条款》。该章程修正条款的第四条规定:自本修正章程实施之日起,凡户籍不在本经济社的股东,由本社按上年股份分红的五倍一次性赎回该股东的全部股权,且当年仍可享受当年全年的股份分红。在本修正章程实施之前迁出户口而未赎回股权的股东(仍然脱产在读的学生和现役军人除外),可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户口迁回本村,否则由本社按上年股份分红的五倍一次性赎回股权。(不含征地、卖地、投屋地及其他福利等)。而原告于2004年6月28日购股享受股份分红后,曾将其户口迁出本村。2012年2月,被告的负责人将章程修正条款的相关规定,多次上门告知原告的父母及通知原告本人,但原告直至2012年9月19日才将户口迁回本村,超过了章程修正规定的期限(2012年6月30日前)。因此,被告依据《太平冲表西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修正条款》第四条的规定,只需按上年(2011年)股份分红的五倍一次性赎回原告的股权(不含征地、卖地、投屋地及其他福利等),无需再发放原告自2012年的股权分红。但原告一直未配合领取股权赎回款45250元。二、原告因违反章程修正条款规定,已应被赎回股权而丧失股权分红资格,其提出参照持股数相同村民的股份分红数额主张被告拖欠其股份分红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三、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项的17100元是由投屋地分配款11050元/人以及体育西路的征地补偿6050元/人构成;第三项的45000元/人,具体是体育西路补偿及回迁楼的分配款;第六项的93000元/人是属于万科征地款首期;第七项的92000元/人是万科征地二期款;其他的项目应该属于分红及其他相关的福利待遇。原告的以上诉讼请求分配数额是被告分配给符合资格的股民村民,而原告已经由于违反太平冲表西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修正条款的规定而丧失了资格。此外,原告在其户籍未迁出被告处时,已经存在违反计划生育超生二孩的事实,但是由于原告故意隐瞒逃避计生管理,从而骗取办理其户籍迁出迁入等相关迁移手续,对被告辖区的村民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现在原告又由于经济利益而提起本案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退一步讲,如果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应当确认原告存在违反计划生育超生二孩的事实,支持被告对原告按计生部门的规定处理以及按照太平社区的计划生育公约来执行,停止发放原告的股份分红及集体的福利待遇十四年。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是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太平冲表西村的村民。2004年6月28日,原告向冲表西队出资42560元购买股份,同月30日,原南海市大沥区冲表村经济合作社向原告发放股权证,总股数为10股。2008年10月6日,原告将其户口从大沥镇太平村迁往海丰县;2009年9月24日,原告将其户口从海丰县迁至佛山市禅城区;2012年9月19日原告将户口从佛山市禅城区迁回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太平冲表西村北大街六巷5号。2012年之前,被告一直有向原告发放股份分红。被告提交的《太平冲表西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修正条款》规定:“为适应目前农村发展趋势,确保农村基层稳定和谐,参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南海区、大沥镇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对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会议通过的2004年4月1日延用至今的股份章程进行以下修正和补充:一、原章程:实行‘固化股权、出资购股、合理流动’原则,修改为实行‘固化股权、出资购股、股权赎回’原则。四、自本修正章程实施之日起,凡户籍不在本经济社的股东,由本社按上年股份分红的五倍一次性赎回该股东的全部股权,且当年仍可享受当年全年的股份分红。在本修正章程实施之前迁出户口而未赎回股权的股东(仍然脱产在读的学生和现役军人除外),可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户口迁回本村,否则由本社按上年股份分红的五倍一次性赎回股权。(不含征地、卖地、投屋地及其他福利等)。八、上述章程修正条款,经户代表进行表决,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自2012年2月19日起执行”。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太平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太平经济联合社共同出具证明,内容如下:“兹证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太平村冲表西股份合作经济社自2012年2月19日起执行的《太平冲表西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修正条款》,是对2004年4月1日实施的《太平村冲表西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的修正和补充。该章程修正条款已经我太平社区居委会、太平经济联合社按上级政府部门文件精神集体议定,并经召开太平村民代表大会、入户派发通知、张贴公告等民主程序,合法有效适用。特此证明。”另查,原告与刘诗南于1996年11月7日登记结婚,两人于1997年至2002年先后生育了三个女儿。2002年3月26日,缴款人为刘诗南、周雪芳向海丰县海城镇人民政府缴纳社会抚养费6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还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股东资格的问题。根据原告户口变动情况,原告原来是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太平冲表西村的村民,其户口于2008年10月6日迁往海丰县,于2009年9月24日从海丰县迁至佛山市禅城区,后于2012年9月19日从佛山市禅城区迁回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太平冲表西村北大街六巷5号,即原告的户口曾发生过迁出又迁回的变更。被告提交的《太平冲表西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修正条款》第四点规定在修正章程实施之前迁出户口而未赎回股权的股东(仍然脱产在读的学生和现役军人除外),可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户口迁回太平冲表西村,否则由经济社按上年股份分红的五倍一次性赎回股权。原告户口于2008年迁出太平冲表西村后,于2012年9月19日才迁回该村,被告自2012年起没有向原告发放股份分红,且原告持有的股权证发放时间是2004年6月30日,是在原告户口迁出太平冲表西村之前,被告在原告户口迁出又迁回后并未重新核发过股权证。可见,原、被告对原告是否还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股东资格的问题存在争议,而该问题并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故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以另行通过行政途径明确其成员资格及股东资格后另案就具体的股份分红数额问题提出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雪芬的起诉。因本案驳回原告的起诉,故原告无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2727.57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晓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淑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