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行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江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法行初字第00186号原告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293400-4),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B幢24-8。法定代表人谢华安,董事长。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0928800-4),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0楼法定代表人席红,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江朝丽人民陪审员 戴真银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石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