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抚中民终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与董连奇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董连奇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民终字第007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28号楼1号门市。代表人:吕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淑玲,辽宁马淑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连奇,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抚顺市顺城区。委托代理人:徐盛艳,抚顺市顺城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清民一初字第01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淑玲、被上诉人董连奇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盛艳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树魁审 判 员  赵世平代理审判员  郭 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茜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