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执字第0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应翔与苏州凯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翔,苏州凯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0118-1号申请执行人应翔。被执行人苏州凯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388号5商幢217室。法定代表人王亮。申请执行人应翔与被执行人苏州凯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闸劳人仲(2014)办字第40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书:一、苏州凯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壹万元;二、苏州凯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的工资计人民币贰万叁仟贰佰壹拾捌元肆角;三、申请人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现下落不明,查找不着。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33218.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向申请人发出限期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闸劳人仲(2014)办字第40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邓承立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邹剑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