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万峰航运有限公司与尤永军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万峰航运有限公司,尤永军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459号原告:芜湖市万峰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红杨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4678712-9。被告:尤永军,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万峰航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尤永军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万峰航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以被告已支付诉请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万峰航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芜湖市万峰航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肖梓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