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民二初字第0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磊与陈家增、曲媛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陈家增,曲媛,合肥静默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蓬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齐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国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835号原告:陈磊,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孙何俊,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梦云,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家增,职业不详。被告:曲媛,女,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被告:合肥静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家增,总经理。被告:安徽蓬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陈家增,总经理。被告:安徽齐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陈家增,总经理。被告:安徽国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磊诉被告陈家增、曲媛、合肥静默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蓬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齐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国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磊撤回对被告陈家增、曲媛、合肥静默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蓬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齐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国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爱桂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晓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