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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文君与王红辉、刘友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君,王红辉,刘友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351号原告:张文君。被告:王红辉。被告:刘友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君与被告王红辉、刘友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5年6月17日9时10分开庭审理,原告张文君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文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文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林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