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文君与王红辉、刘友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君,王红辉,刘友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351号原告:张文君。被告:王红辉。被告:刘友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君与被告王红辉、刘友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5年6月17日9时10分开庭审理,原告张文君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文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文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林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