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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3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杜冠甲与季松月、骆小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冠甲,季松月,骆小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118-1号原告:杜冠甲。委托代理人:盛林豪,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松月。被告:骆小弟。原告杜冠甲诉被告季松月、骆小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杜冠甲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1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笑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