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东执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焦怀江、贾成岭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00368号申请人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牛山镇海陵东路4-1号,法定代表人:张华。被执行人焦怀江。被执行人贾成岭。被执行人贾永良。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白商初字第03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东白商初字第03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梅执行员 侍海洲执行员 任洪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