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菏刑二终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楚某犯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楚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菏刑二终字第69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楚某。因非法信访于2014年10月16日被单县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单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楚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单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楚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楚某的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上诉人楚某,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楚某自2003年起以其父楚某乙于1942年参加八路军,参加过抗日战争,1947年因病退伍为由,要求政府落实其父老八路身份和待遇。因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直到2011年,民政部门一直没有认定楚某乙的老复员退伍军人身份。被告人楚某以此为由,多年来一直赴省进京上访,要求解决其父的老复员军人待遇问题。期间,单县朱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朱集镇政府)帮助楚某乙夫妇办理了低保。并与民政部门协调,2011年下半年县民政局根据朱集镇政府为楚某乙申报老复员退伍军人的材料,向菏泽市民政局进行了申报,市民政局于2012年2月24日批准给楚某乙参照老复员军人标准发放生活补助。2012年11月份党的���八大召开前,被告人楚某以其父楚某乙居住的房屋漏雨为由,到朱集党委、政府找镇党委书记崔某、镇长刘某甲要求朱集镇政府出资翻修其父楚某乙的房子,有关工作人员告知楚某,其应将其父房子问题整理材料报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逐级申报审核后按照规定给其父翻修房子。楚某以不给翻修款就进京上访、制造影响,要挟朱集镇政府工作人员。朱集镇政府主要领导迫于辖区内有进京上访人员受到处理,经研究被迫支付给楚某人民币13000元。当年楚某购买了建筑材料,未对房子进行翻修。其父楚某乙于2013年1月27日去世,2013年3月份,在全国两会召开前,被告人楚某故意隐瞒其父亲死亡的事实,以房子需要重建,要求朱集镇政府继续出资为其父翻建房屋,仍以不给其父亲建房款就进京上访、制造影响为由,再次要挟朱集镇政府工作人员。朱集镇政府因维稳压力,被迫又支付给楚某人民币18000元。房屋建成后,楚某继续进京上访,每逢国家有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扬言到北京上访,制造事端,向朱集镇政府索要门窗款。为此,朱集镇政府于2014年5月27日向单县公安局报案。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楚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上访、制造影响要挟镇政府工作人员,强索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楚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楚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违法所得三万一千元退赔给单县朱集镇人民政府。宣判后,被告人楚某不服,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楚某自2003年起以其父楚某乙于1942年参加抗日,当过八路军,1947年因病退伍为由,要求政府落实其父老八路身份和待遇。菏泽市民政局于2012年2月24日批准给楚某乙参照老复员军人标准发放生活补助。2012年11月,楚某以其父楚某乙居住的房屋漏雨为由,要求朱集镇政府出资翻修其父楚某乙的房子,朱集镇政府经研究支付给楚某人民币13000元。当年楚某购买了建筑材料,未对房子进行翻修。2013年1月27日,楚某的父亲楚某乙去世。2013年3月,楚某故意隐瞒其父亲死亡的事实,以房子需要重建为由,要求朱集镇政府继续出资为其父翻建房屋,朱集镇政府又支付给楚某人民币18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上诉人楚某户籍证明。证明上诉人楚某出生于1962年12月31日,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受理及立案情况。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上诉人楚某因到天安门广场、美国驻中国大使馆进行非法信访、制造影响,于2014年10月16日被单县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4、记账凭证、收条等,证明2012年11月,朱集镇政府支付给楚某13000元;2013年3月,朱集镇政府支付给楚某18000元。5、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审批表,证明楚某乙于2012年2月24日被批准享受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6、优抚款发放明细、低保发放银行清单,证明楚某乙夫妇享受低保待遇、楚某乙享受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7、单县民政局关于做好困难优抚对象新建维修房屋工作的说明、单县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优抚对象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方案》��2012年优抚对象修建房款统计表,证明楚某之父楚某乙的住房未列入单县民政局危房改造工程项目。8、朱集镇政府党委会议记录二份,证明朱集镇政府于2012年11月、2013年3月两次研究决定支付给楚某翻修、翻建房款共计31000元。9、楚某乙火化证、遗体火化委托书,砀山县殡仪馆收据、收入日报表,证明楚某乙于2013年1月27日火化。(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甲证言,证明其于2011年担任朱集镇镇长职务。2012年元月份单县民政局开始给楚某的父亲楚某乙参照老复退员军人待遇发放补助。2013年4、5月份,因为楚某乙不参加民政部门的年检,民政部门将楚某乙的补助停发。2012年十八大召开前,楚某以父亲楚某乙的房子不能住需要翻修为由给朱集镇政府要了13000元钱。2013年3月份,全国两会召开前,楚某又到镇政府,称楚某乙的房子不能翻修,必须推到重建,又给镇上要了18000元钱。2、证人崔某证言,证明其是从2010年8月份到朱集镇担任当任党委书记。朱集镇楚洼村的楚某以其父楚某乙在解放前当过兵为由多次到济南,北京等地上访,要求解决其父亲的老复员军人待遇。为了稳控楚某,在2012年2月份,经过县市民政部门审批,给予楚某乙参照老复员军人待遇发放补助,朱集镇还为楚某父母办理生活低保。2012年11月份十八大召开前夕,楚某称楚某乙的房子不能住了,需要翻修,向镇政府要钱,朱集镇政府给了楚某13000元。2013年3月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楚某又说楚某乙的房子不能修了,必须盖新的,以前给的钱不够,要求镇政府再给他两万多元,不然就到北京上访,朱集镇政府又集体研究给了楚某18000元。楚某乙在2013年春节前就因病去世了。3、证人黄某证言,证明其2001年8月至2013年11月在单县朱集镇政府工作。2012年11月份和2013年3月��,当时临近召开十八大、全国两会前夕,朱集镇的老上访户楚某向镇政府提出为其父亲楚某乙维修、翻建房屋,叫镇政府给他钱,不然就在十八大和全国两会期间到北京上访,朱集镇政府被迫答应了楚某的无理要求,前后给了他一个13000元钱,一个18000元钱,共31000元钱。2013年全国两会前,楚某乙的家人说他在外地治病。2014年4、5月份,单县民政局对优抚对象年检审核,没有找到楚某乙,楚某说楚某乙在外地看病,但不说具体地点。2014年10月份,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又到楚某乙家中调查时,发现了楚某乙的骨灰盒和火化证,确定楚某乙在2013年春节前去世了。4、证人朱某证言,证明楚某是朱集镇朱集村楚洼自然村的村民,以给其父亲楚某乙落实老复员军人为由长期无理上访,楚某每到国家开两会或是国家的重大节日期间,总是以去北京上访为由,要挟朱集镇政府,向���府要钱。2012年十八大前夕、2013年全国两会召开之际,楚某以去北京上访、制造事端为由要挟敲诈政府,向政府要求翻盖他父亲的住房,当时镇政府的维稳任务非常重,绝对不能让任何人去北京上访,出于稳控大局,朱集镇政府分两次给了楚某31000元钱给他父亲翻盖房子。5、证人王某甲、刘某乙证言,均证明楚某是个老上访户,每到全国两会或者重大节日,楚某就要挟朱集镇政府,给政府要钱,不给钱就去北京上访。2012年开十八大前夕,楚某以去北京上访为由,给镇政府要钱翻盖其父的房子,不给钱就去北京上访制造事端,当时朱集镇政府迫于稳控压力,给楚某13000元。2013年春节后,全国两会前夕,楚某又到镇政府要钱,镇政府又给了楚某18000元。2013年过春节时,就没有见到楚某的父亲。2013年3、4月份,单县民政局找楚某的父亲楚某乙年检,楚某一直不让民政局的人见楚某乙。2014年10月,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楚某家找到了楚某乙的火化证和骨灰盒。6、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其自1996年毕业后在朱集镇政府工作。楚某是个老上访户,每年在国家有重大会议和活动之前,楚某都要放出话,要到济南、北京上访,叫镇里难看。楚某上访反映的问题,根据国家政策根本不符合条件,但怎么给他解释也说不通。就因为楚某的上访,朱集镇经常受到上级部门的批评,使镇的工作非常被动。楚某是以给他父亲翻盖房子为由,给朱集镇政府要钱,不给他钱,他就到北京上访,制造事端,楚某第一次提出要钱是在2012年十八大召开前夕,第二次要钱是在2013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为了会议顺利召开,当时上级部门多次要求严禁上访人员进京上访,为了防止楚某进京上访,造成不好的影响,镇政府才被迫同意给楚某钱31000元。8、证人楚某丙证言,证明其和楚某是一个自然村的村民。2013年下半年,其听楚某的母亲说过,楚某通过上访给朱集镇政府要钱盖了新房,后来其也见过楚某用镇政府给的钱盖的新房子,也听本村的其他村民说过这事。自2013年以来就没有见过楚某的父亲楚某乙。9、证人楚某丁证言,证明其和楚某是同村邻居,楚某以给其父亲楚某乙落实老复员军人为由长期上访。听村干部王某甲说,因为上访朱集镇政府出了31000元钱给楚某家盖的新房。10、证人楚某戊、楚某己证言,证明2013年春,朱集镇政府给楚某乙盖了三间新的砖瓦房。从2013年春节,就没有见过楚某乙。11、证人楚某庚证言,证明其是楚某的姐姐,原来不知道父亲楚某乙是什么时候死的,今年过年后,才知道父亲已经死了一年多了。楚某隐瞒父亲的死,就是想着继续找其父亲当兵的事情。(三)上诉人供述及辩解上诉人���某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其父亲楚某乙在解放前当兵,但原始的当兵证明都没有。其要求政府给其父亲办理离休,要求把优抚证和安置费给他们,从2003年开始上访。2012年时,单县民政局给其父亲发放生活补助,优抚证至今没发,安置费至今也不到位。后来说是参照老复退伍军人待遇发放补助,不给优抚证。朱集镇政府给其13000元钱是2012年11月份,朱集镇政府给其18000元是在2013年2、3月份。因为其父亲的房子是危房,不能住。其记得找过朱集镇的书记崔某,副书记黄某。找没找过镇长刘某甲记不清了。其只反映房子的问题,没提要钱的话。其现在上访除了其父亲的事外,其父亲的房子盖好后,没给安门窗,要求镇政府接着给其钱安装门窗。其父楚某乙已于2013年1月27日去世。本院认为,上诉人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父楚某乙已经去世的事实,编造需为其父楚某乙修建房屋等理由,骗取国家财物1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上诉人楚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定罪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上诉理由成立。对上诉人楚某违法所得18000元,应予追缴,退赔单县朱集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上诉人楚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继续追缴,退赔单县朱集镇人民政府。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昌安审 判 员  王力争代理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