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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燕春与王胜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春,王胜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0599号申请执行人:刘燕春。被执行人:王胜祥,系武汉市武昌区红祥酒业经营部经营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5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退还申请执行人买酒支付的价款人民币14160元,赔偿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832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15.5元,本案执行费5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胜祥银行存款4425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毕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