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执民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清与朱东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南执民字第1334号申请执行人刘清与被执行人朱东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南商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东兵涉案多起,其名下暂无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嘉南执民字第13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鲍玉庆代理审判员 程计钦执 行 员 冯 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童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