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仁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唐七一与杜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七一,杜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唐七一,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执行人杜洪霞,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33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唐七一申请执行杜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杜洪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唐超一借款本金956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7800元、执行费12038元。执行中,目前被执行人杜洪霞无实际经济履行能力,且待查实被执行人杜洪霞可供执行的合法财产,申请执行人唐超一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杜洪霞具备履行能力时,再向本院执行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唐超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温良审判员  柯勇贤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加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