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立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金明与扬州市金牛船业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金明
案由
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立字第00013号起诉人:刘金明。委托代理人:陈爱宏,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人刘金明因与扬州市金牛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牛公司立即赔偿因船舶触碰而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计2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刘金明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刘金明诉称,其所有的“远洋1878”号船舶停靠在长江北岸仪征段水域避风时遭金牛公司的一台通用门式起重机压砸受损,金牛公司已被裁定宣告破产。本院对该案不具管辖权,起诉人刘金明应当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对起诉人刘金明的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刘金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