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2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2825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66年11月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64年10月24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隆健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隆健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