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行初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曾伟民、谢良英诉被告泰和县碧溪镇人民政府认为侵犯房产权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伟民,谢良英,泰和县碧溪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行政��定书(2015)泰行初字第04号原告:曾伟民,男,汉族,1955年12月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现住泰和县。原告:谢良英,女,汉族,1959年7月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现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肖成劲,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泰和县碧溪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贵民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罗洁,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伟民、谢良英诉被告泰和县碧溪镇人民政府认为侵犯房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伟民、谢良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伟民、谢良英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彭小芃审 判 员 马 菲人民陪审员 高伟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员徐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