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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执民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蒋见林、谢多仔等与浙江绿色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1993号申请执行人蒋见林、谢多仔、王树林、江辉、武辉、梁建龙、邓丙君、杭文水、郑彬彬、李长玖、丁进进与被执行人浙江绿色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浙江省长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4)第23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见林、谢多仔、王树林、江辉、武辉、梁建龙、邓丙君、杭文水、郑彬彬、李长玖、丁进进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拥有的财产已由本院其它案件司法处置,本案等待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长执民字第199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恢复执行情形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卢 勇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卫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