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刘全占与王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全占,王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303号申请执行人刘全占,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二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全占与王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1419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刘全占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欠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30元、执行费7440元,本院依法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二军分批向申请执行人刘全占偿还欠款,故暂时不再需要法院继续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3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李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