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琰与常碧波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琰,常碧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汝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刘琰,男,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常碧波,男,汉族。汝阳县人民法院(2012)汝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琰向本院申请执行常碧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有关单位的收入11755元及利息。二、冻结、划拨、提取(扣留)不足时,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限被查封、扣押后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抵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申山虎代理审判员 辛亚阁代理审判员 李青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文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