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郭小光与董建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光,董建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76号原告郭小光,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被告董建顺,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小光诉被告董建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小光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小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赞改审 判 员 黄现军人民陪审员 宋桂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聂新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