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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金贵诉那顺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贵,那顺巴雅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5号申请人金贵,男,40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那顺巴雅尔,男,46岁,蒙古族,牧民,现下落不明。原告金贵诉被告那顺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乌中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贵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那顺巴雅尔下落不明,现已冻结被执行人草场补助款账户,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2013)乌中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哈斯其其格代理审判员 杨   虎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侯 青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