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执字第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翟卫林与翟金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卫林,翟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武执字第366-1号申请执行人翟卫林,男,194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翟金才,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年6月21日作出的(2012)武民南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翟金才发出的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翟金才在2012年9月3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翟金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翟金才位于武陟县西陶镇北阳村繁荣路二街西段路北房产和宅基地一处。二、被执行人翟金才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翟金才可以使用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翟金才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三、限被执行人翟金才在五日内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依法拍卖查封的财产。四、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有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光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