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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饶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44号原告王某某,男,1971年10月18日生,汉族,崇阳县人。被告饶某,男,1974年10月21日生,汉族,崇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协商,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胜斌审 判 员  汪宪章人民陪审员  曾维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