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7年12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31岁许,汉族。担保人樊某某,女,1981年11月2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2013)志民初字第0132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5000本金及利息,受理费650元,执行费400元。执行中,由被执行人妻子樊某某代领了相关法律文书,并由被执行人妻子樊某某担保偿还欠款并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案件款。故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1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担保人未按本协议履行案件款,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