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孙某,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刘某,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