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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执字第4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梁子雄与黄妙群、黄杰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子雄,黄妙群,黄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434-2号申请执行人梁子雄。被执行人黄妙群。被执行人黄杰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钦南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梁子雄与被执行人黄妙群、黄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黄妙群、黄杰英应偿还的执行款及负担执行费200元,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钦南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茅丛绿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彭忠信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朝伟申请执行人:梁子雄,男,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现住钦州市钦北区子材西大街114-1号被执行人:黄杰英,女,1963年11月9日生,汉族,现住钦州市钦南区新兴街**号*幢*单元***室黄妙群,女,1965年7月19日生,汉族,现住钦州市钦南区桃园路桃园二巷7号本院在执行梁子雄申请执行黄杰英、黄妙群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茅丛绿审判员茅丛绿审判员陈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李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