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上海晨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丰明工贸实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晨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海丰明工贸实业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晨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清。委托代理人苏赟春,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丰明工贸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玉麟。委托代理人陈德。委托代理人步振林,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晨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以就本案争议事项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上海丰明工贸实业公司亦表示在本案中不再就争议事项提出主张,在另案中一并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晨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0元,由上诉人上海晨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珍审判员 陈 俊审判员 姚 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奕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