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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被告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416号原告王某某,男,194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周某某,女,66岁,汉族,住汝州市,系张某某之妻。被告张某甲,男,197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某某之子。被告张某乙,男,36岁,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某某之次子。被告张某丙,男,27岁,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某某之三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被告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李洪斌代理审判员  杨艳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亚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