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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孙某申请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6号原告:安某某,住长春市。被告:孙某,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孙某申请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孟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盛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