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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70号原告张某。被告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毕兴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