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70号原告张某。被告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毕兴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