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延安军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王二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军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法定代表人任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继存,延安市宝塔区司法局宝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二梅,女,汉族,1975年3月13日出生,高中文化,陕西省延长石油集团管道运输公司职工,现住宝塔区民南桥高家花园。委托代理人苏波,男,汉族,1987年12月11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永坪镇枣林区居民委员会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高家花园。上诉人延安军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延安军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延安军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延安军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延安军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729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晓彬审 判 员 刘彩虹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