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华与陈铃金、董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陈铃金,董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611号原告刘华,男,198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陈铃金,男,1965年9月3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董小琴,女,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与被告陈铃金、董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玉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