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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徐效庆与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效庆,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013号原告:徐效庆,男,1958年1月26日生,汉族。被告:张兵,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徐效庆与被告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袁 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德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