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行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薛云鹤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云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薛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温行初字第74号原告薛云鹤。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广场路。法定代表人朱崇敏。委托代理人夏进远。委托代理人汤文才。第三人薛荣华,原告薛云鹤诉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补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薛云鹤以本案补偿争议已通过协商得以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薛云鹤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云鹤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云鹤负担。审 判 长 张 存审 判 员 曾晓军人民陪审员 戴艾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沈奇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