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支应兰与叶传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应兰,叶传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支应兰,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叶传忠,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支应兰诉被告叶传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支应兰以其查找不到被告叶传忠的具体住址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支应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支应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支应兰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曲钰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