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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民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艳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艳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民初字第1107号原告: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家渝。委托代理人:张首。被告:陈艳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艳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琼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史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