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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崔河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河建,胡巨川,凌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2403号申请执行人崔河建,男,195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巨川,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凌芳英,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关于崔河建申请执行胡巨川、凌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巨川、凌芳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夏晓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子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