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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三初字第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田君、赵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田君,赵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60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张自忠路162号增5号。负责人徐晓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贤,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明超,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君。被告赵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田君、赵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庭下达成和解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92元,减半收取3046元,全部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庆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先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