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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汉沽支行与杨宗喜、么福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汉沽支行,杨宗喜,么福兰,杨宗岐,胡庆茹,杨松军,杨宗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汉沽支行,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汉沽东风中路60号。被执行人杨宗喜。被执行人么福兰。被执行人杨宗岐。被执行人胡庆茹。被执行人杨松军。被告杨宗叶。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汉沽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宗喜、么福兰、杨宗岐、胡庆茹、杨松军、杨宗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滨汉民初字第2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汉沽支行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宗喜、么福兰、杨宗岐、胡庆茹、杨松军、杨宗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2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志强审 判 员  孙玉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