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榆执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马强与王宏伟、刘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93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马某与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0660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马某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75000元,案件受理费83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1030元。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四查”后,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银行的存款8000元予以冻结,二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马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93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马某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贵审判员  项志军审判员  王泽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李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