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冯同胜与朱克风、朱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同胜,朱克风,朱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558号原告冯同胜。委托代理人冯永建。被告朱克风。被告朱克军。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同胜诉被告朱克风、朱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雍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同胜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同胜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同胜撤回对被告朱克风、朱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同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雍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洁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